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張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427號 債 權 人 張晉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豪門開發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張晉明於民國109年4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2 6日止,擔任債務人豪門開發營造有限公司承攬工程之工 程負責人、品管人員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權人張晉明每日工資5000元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豪門開發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