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427號
- 債權人
- 張晉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豪門開發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債權人張晉明每日工資5000元之釋明資料。」,債權人雖於民國112年1月5日具狀陳稱:以現今每日大工工資行情為一日新臺幣參仟元,而債權人於工地現場安排進度、製作施工日誌及施工照片,又苗栗縣梅園國民小學位於偏遠地區,由債務人公司出發至各處工程地點施工皆是駕駛債權人自用車輛、油料自行添加,且晚間都加班製作工程資料文件,所有因工程支出項目皆由債權人自己負擔,故請求每日工資5000元實為合理等語,惟債權人仍未提出每日工資5000元之釋明資料,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