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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
    李正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832號 債 權 人 李正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榮吉、賈書恒、鼎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具體表明請求事項第二點之請求金額為何?(聲請狀內請求事項第二點並未明確。) ㈢表明對債務人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影本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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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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