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李正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832號 債 權 人 李正豐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榮吉、賈書恒、鼎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榮吉、賈書恒組合投資設立鼎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間之臺中繪凝境建築投資案中,債務人未將融資貸款購地出資比例支付債權人,亦未於該案出售取得價金清償借款後將出資額返還債權人,侵佔債權人款項合計新臺幣35,645,500元,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二、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 年度事聲字第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上情,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依前揭說明,債權人應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權存在。債權人固據提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資金來源去路分析表、分售契約書、建造執照、存證信函、民事補充理由狀等資料以為釋明,惟三信銀行函文係對臺灣高等法院受理個別民事案件所為回覆、資金來源分析表則為債權人所製作、存證信函僅為當事人單方面之陳述、分售契約書則為鼎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許榮吉間法律關係,均不足以釋明債務人應對債權人負擔本件給付義務,難認債權人之請求已為釋明。經本院定期命債權人補正其請求依據,債權人仍未盡其請求釋明之責。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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