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林怡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 債 權 人 林怡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穹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至今就景泰企業社之債務「已給付」之金額究為「17,210元」抑或為「804,544元」?若為全部清償 ,應提出已全部清償之證明。若僅為部分清償,應僅得就已代為清償之部分請求,並具狀更正為正確金額,暨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㈡請確認台端所陳報之債務人黃穹允地址「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係為何居所?債務人是否尚居於該處?請提出 債務人居住於該處之相關釋明。(因依本院所查詢之資料 暨離婚協議書所示,債務人之現址皆非屬台中)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 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