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詹巨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112號 債 權 人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巨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侊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提出債務人侊懋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