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113號
- 債權人
- 台群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宥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啓豐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啓」豐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㈣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㈤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㈥陳報利息起訖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