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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1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8 日

債權人
台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宥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啓豐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啓」豐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㈣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㈤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㈥陳報利息起訖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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