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利鴻螺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楊于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120號 債 權 人 利鴻螺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于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鈞泰工業有限公司即均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確認債務人「鈞泰工業限公司」公司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鈞泰工業有限公司即均泰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