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利鴻螺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楊于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120號 債 權 人 利鴻螺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于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鈞泰工業有限公司即均泰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2月21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