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李敏龍、名益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世峯即黃富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601號 債 權 人 李敏龍 債 務 人 名益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世峯即黃富誠 人 債 務 人 黃騰瀅 債 務 人 黃坤安 債 務 人 盧明珠即盧丕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