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64號
- 債權人
- 湛秉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東益即立宇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湛秉䍿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合約書、報價單,當事人為振峵水電工程行,與本件債權人湛秉䍿不相符)
㈡振峵水電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如: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