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湛秉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64號 債 權 人 湛秉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東益即立宇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湛秉䍿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合約 書、報價單,當事人為振峵水電工程行,與本件債權人湛秉䍿不相符) ㈡振峵水電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如:商業 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