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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1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2 日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俐甄即貝菈時尚工作室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貝菈時尚工作室之商業登記資料過院參辦,並確認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確認本件聲請之債務人係僅就廖俐甄個人?抑或就貝菈時尚工作室(獨資商號)?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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