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温珈瑜、林寶貞即貞好小吃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7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温珈瑜 債 務 人 林寶貞即貞好小吃店 陳維君 一、㈠債務人林寶貞即貞好小吃店、陳維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林寶貞即貞好小吃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