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卓恩楷即永新金屬企業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398號 債 權 人 卓恩楷即永新金屬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賴孟瑜、賴威霖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約定由債權人施作南投市○○○路0 0號業主住家丈量頂樓採光罩及4樓後陽台鋁窗等鐵件工程,以及追加一樓車庫採光罩工程,債權人均已施作完畢,惟債務人未給付款項新臺幣916,300元,經多次催討仍置之不理 ,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二、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 年度事聲字第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上情,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依前揭說明,債權人應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權存在。債權人固據提出採光罩報價單、採光罩施工完工照片、採光罩請款單、兩造對話訊息等資料以為釋明,惟債權人就同一原因事實業已對第三人錱觕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訴訟,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54號判決債權人勝 訴,此有該判決在卷可憑,足見債權人所主張之法律關係係存在於債權人與第三人錱觕工程有限公司間,而非債權人與本案債務人之間,難認債權人之請求已為釋明。經本院定期命債權人補正其請求依據,債權人仍未盡其請求釋明之責。依上意旨,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