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440號 債 權 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崔子駿即億代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清晰債務人會員資料系統截圖。 ㈡提出債務人崔子駿即億代商行之獨資登記資料暨崔子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