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穩建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442號 債 權 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穩建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清晰債務人會員資料系統截圖。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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