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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胡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冠傑即傑盟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內聲請事項第(3)點附表內第二階段之利息起算日漏 載月份,應具狀補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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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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