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胡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胡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冠傑即傑盟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內聲請事項第(3)點附表內第二階段之利息起算日漏 載月份,應具狀補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