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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8 日

  • 原告
    黃韋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693號 債 權 人 黃韋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武璋即永信聯合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表明債務人之住居所。 ㈡提出永信聯合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之商業登記資料。 ㈢提出楊武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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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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