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仁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839號 債 權 人 陳仁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銳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支票票號HC0000000、HC0000000、HC0000000、HC0000 000退票理由單影本。㈡提出債務人「新銳國際餐飲股份有限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3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