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林政豐、高正誠即昌軒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00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高正誠即昌軒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點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點二八四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點五六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