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林純如、范珮琳即珮琳美甲工作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10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純如 債 務 人 范珮琳即珮琳美甲工作室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范珮琳即佩琳美甲工作室」之記載,應更正為「范珮琳即珮琳美甲工作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