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邱岑欣即鑫國建設企業社、聲請對於債務人凱駿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476號 債 權 人 邱岑欣即鑫國建設企業社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駿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1」年12月「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系爭支票退票日 為110年12月6日)。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工程款」新臺幣1,276,290整」之「工程款」三個字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 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工程款之記載與所附釋明資料未合)。 ㈢提出債務人凱駿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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