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捷星科技有限公司、張勝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594號 債 權 人 捷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云汝即盛威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 單、發票(請蓋有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