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594號
- 債 權 人
- 捷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勝雄
-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云汝即盛威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發票(請蓋有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促字第6594號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發票(請蓋有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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