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王俊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595號 債 權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0 年12月29日經授商字第1100170230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 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 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 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貴公司請求返還租金之前提條件為「⒈債務人未依約交付預 付租金予百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⒉已向債務人終止租約」,請就二項主張提出釋明資料。 ㈢確認聲請事項內容關於「相對人應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滿六十日之翌日起」及利息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滿六十日之翌日起」之記載是否正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