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王俊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595號 債 權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 年度事聲字第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係請求以支付命令聲請狀作為催告債務人應於繕本送達後60日內將預付租金交付百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如逾60日仍未交付,即不再通知而逕以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作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預付租金及同額之損害賠償等情,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 明文,則依上揭規定支付命令係對一定數量之債為請求,故請求內容應特定而不得附條件,然債權人前開請求所指「應於繕本送達後60日內將預付租金交付百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是否將於繕本送達後60日內將預付租金交付百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尚屬未明,則本件應給付之金額無從特定。是以,債權人本件請求金額並未明確,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