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林邵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71號 債 權 人 林邵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奧森馥能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僱傭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 ㈡提出8-11月共121節數及每節新臺幣5,000元之釋明資料。㈢提出8-11月執照費每月新臺幣40,00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