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73號
- 債權人
- 黃韋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中蘭城花苑有限公司、姜忠光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台中蘭城花苑有限公司業於106年8月30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96794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債務人姜忠光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債務人姜忠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陳報請求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㈤陳報約定民國105年6月29日清償新臺幣500,000元之釋明資料。
㈥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5年6月29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即民國105年6月29日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