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黃韋達、聲請對於債務人禾築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74號 債 權 人 黃韋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禾築實業有限公司、江嘉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表明債務人江嘉維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表明債務人禾築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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