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沈國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75號 債 權 人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明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詳細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陳報請求金額1898萬元6800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