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912號
- 債權人
- 怡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友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佳貝即謝志忠之繼承人、謝佳寰即謝
志忠之繼承人、李友香即謝志忠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謝志忠」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滙款收據影本。
㈡確認對謝佳貝、謝佳寰、李友香是否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志忠遺產範圍內請求連帶給付?
㈢被繼承人「謝志忠」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㈣提出怡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陳報怡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姓名及住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