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913號
- 債權人
- 怡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子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佳貝即謝志忠之繼承人、謝佳寰即謝志
忠之繼承人、李友香即謝志忠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謝志忠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㈡確認對謝佳貝、謝佳寰、李友香是否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志忠之遺產範圍內請求連帶給付?㈢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謝志忠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謝志忠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3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