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040號
- 債權人
- 鼎佶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珮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ANITA NIRWANA SARI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ANITA NIRWANA SARI(號碼:Z000000000號)居留證影本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㈡說明既已和債務人提前解約,債務人為何需支付「未到期」之服務費?其依據為何?
㈢依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44號民事判決意旨,損害賠償不包括預期所能獲得之利益,請說明貴公司受有如何之損害?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