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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湧君

  • 原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斯倍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斯倍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042號 債 權 人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湧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斯倍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斯倍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0年12月27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77423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 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玖拾伍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3張發票合計金額為「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參拾柒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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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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