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張淑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05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張淑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赫里森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陳敬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連帶請求?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