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517號
- 債權人
- 英屬開曼群島商桓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紋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元睿建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英屬開曼群島商桓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確認債務人「元鉅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確認「元睿建設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貴公司聲請狀所附證物工程合約書之簽約人為元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㈣各自債權,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繳費前請先注意「元睿建設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