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英屬開曼群島商桓鼎股份有限公司、李紋萱、元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葉佳欣、元睿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517號 債 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桓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紋萱 債 務 人 元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欣 債 務 人 元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欣 一、㈠債務人元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捌萬陸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元睿建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貳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