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王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52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玉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浩晴有限公司、蕭國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聲請狀所 載111年6月27日年利率不同,重複計算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