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王玉君、浩晴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52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玉君 債 務 人 浩晴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蕭國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參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