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093號
- 債權人
- 龍點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漢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容菁即清全工程行、簡銘範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本件聲請對潘容菁請求給付貨款,請提出原屬簡銘範應負之貨款債務已有移轉潘容菁承擔之釋明文件(按清全工程行為獨資商號,依法並無權利能力,應以其負責人為權利義務主體,故依所提出之送貨單所示,本件請求之貨款債務應為債務人簡銘範所負擔,如欲改對潘容菁請求,自應提出該債務已由潘容菁承擔之釋明文件,且如已移由潘容菁所承擔,即不得再對非債務人之簡銘範為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