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243號
- 債權人
- 泳輪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維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恩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尾法院為「新竹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0.08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聲請狀尾具狀人陳憲誠之簽名是否有誤?(按具狀人應為聲請人泳輪汽車有限公司)
㈣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修理汽車之釋明資料(如修理汽車債務人簽收單或委託修理契約書影本)。
㈤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