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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維徵

  • 原告
    泳輪汽車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恩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243號 債 權 人 泳輪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恩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尾法院為「新竹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0.08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聲請狀尾具狀人陳憲誠之簽名是否有誤?(按具狀人應 為聲請人泳輪汽車有限公司) ㈣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修理汽車之釋明資料(如修理汽車債 務人簽收單或委託修理契約書影本)。 ㈤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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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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