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洪毅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928號 債 權 人 洪毅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佩盈即童裝精緻小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林佩盈即童裝精緻小舖」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合夥契約書立契約人林佩盈不符,林佩盈即 童裝精緻小舖為獨資之商號,非合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