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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2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債權人
潘世貴即弘寶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中全民汽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聲請狀末債權人潘世貴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台中全民汽車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本件若為獨資商號,請陳報林炅昌之身分證字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

㈣提出具有債務人簽名之維修單據影本。

㈤提出更正後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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