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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治諺

  • 原告
    治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債務人點名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22號 債 權 人 治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治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點名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點名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 內補正「㈠提出雙方簽立載送貨物契約書影本。」,債權人雖於同年1月18日具狀補正,惟其仍未提出載送貨物契約書 影本,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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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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