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治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李治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22號 債 權 人 治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治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點名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點名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 內補正「㈠提出雙方簽立載送貨物契約書影本。」,債權人雖於同年1月18日具狀補正,惟其仍未提出載送貨物契約書 影本,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