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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9 日

債權人
治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治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點名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點名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㈠提出雙方簽立載送貨物契約書影本。」,債權人雖於同年1月18日具狀補正,惟其仍未提出載送貨物契約書影本,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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