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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3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331號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代理人
李宜昌
債務人
永楙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陳文河
債務人
陳晁偉

林麗娟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貳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參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參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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