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3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331號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代理人
- 李宜昌
- 債務人
- 永楙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陳文河
- 債務人
- 陳晁偉
林麗娟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貳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參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參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