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張文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338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文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生阡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