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830號
- 債權人
- 柯明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慶金屬有限公司、余欣晉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金慶金屬有限公司業於108年1月29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066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應列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並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