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宏暘、聲請對於債務人鉅虹 G-CASA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85號 債 權 人 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鉅虹 G-CASA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金額345,500元是否有誤?(因345,500元已包 含程序500元,此金額500元,此金額500元屬重覆聲請已 在請求標的㈡督促程序500元由債務人負擔就已列此筆費用 。) ㈡陳報違約金115,000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違約金115,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