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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宏暘

  • 當事人
    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鉅虹 G-CASA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85號 債 權 人 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鉅虹 G-CASA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金額345,500元是否有誤?(因345,500元已包 含程序500元,此金額500元,此金額500元屬重覆聲請已 在請求標的㈡督促程序500元由債務人負擔就已列此筆費用 。) ㈡陳報違約金115,000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違約金115,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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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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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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