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畊宇即陳俊男之繼承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陳畊宇即陳俊男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欲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正確張數及股數為何?二、台端提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謹記載福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52股、哈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648股,是否有誤?請提出與本 件聲請相符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