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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2 日

聲請人
伯鑫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秀月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敘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聲請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之郵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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