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伯鑫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趙秀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伯鑫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秀月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敘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聲請人是否已收受系 爭支票之郵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