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蘇一仲、張家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一仲 代 理 人 張家睿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究為本票抑或支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